冀财建〔2008〕15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渔业成品油补贴工作,保证国家对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和渔业企业的有关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5月以前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8]66号)精神,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对2008年我省落实渔业成品油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申请补贴的机动渔船应当具备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渔船检验渔港监督机构)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证件。捕捞机动渔船作业方式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方式确定,有多项作业方式的,以全年主要从事作业方式为准。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补助范围、补贴申请、审核、确定和发放等环节,操作程序要公开透明,名单要公示;同一条渔船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对不从事生产作业的渔船不予补贴。
(三)规范统一、积极稳妥原则。各地的实施办法要同国家和省的政策相统一,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在保证及时足额的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的同时,又要稳妥处理好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二、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证件齐全有效的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以及经农业部批准并确认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以下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1、使用电脉冲、公海大型流网等国家禁用渔具作业的渔船;
2、一年以上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3、虽已批准但未出境从事生产的远洋渔船。
(二)补贴具体范围
1、持有合法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省级渔政部门核发的临时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的近海、内陆机动捕捞渔船。
2、持有合法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的近海、内陆机动养殖渔船,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优先发放。
3、持有合法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近海渔业捕捞辅助渔船。
根据《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内陆机动捕捞渔船、近海机动养殖渔船申请补贴资金时,需提供设区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已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制造、购置证明。
跨界买卖渔船,需经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经农业部批准的跨省买卖机动渔船,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跨界买卖手续的,补贴资金由现船籍所在省(市、区)负责发放;2008年1月1日后办理完跨界买卖手续的,补贴资金由原船籍所在省(市、区)负责发放。跨市(县)买卖机动渔船,依照跨省买卖渔船补贴方式执行。
远洋渔业企业成品油补贴资金及补贴比例遵照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8]66号)文件执行。
三、补贴的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依据
1、近海、内陆机动捕捞渔船,以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功率数为补贴依据。
2、近海、内陆机动养殖渔船,以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记载的功率数为补贴依据。
3、海洋捕捞辅助渔船,以合法有效的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核定的功率数为依据。
4、远洋渔船以《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核定的主机功率数为补贴依据。
(二)补贴时间。
1、2008年5月以前成品油调价补贴,按照全年12个月(2008年1月至12月)确定。
2、2008年6月20日成品油新调价部分补贴,按照6个月(2008年7月至12月)确定。
3、2008年新制造的渔业机动渔船,从取得合法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成品油补贴。
4、有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正在接受渔业执法部门处理、尚未结案的机动渔船,待按照法定程序结案后再享受成品油补贴。
(三)补贴标准
2008年5月以前成品油(柴油)调价部分,每吨补贴1200元;2008年6月20日新调价部分,每吨补贴1000元。根据国家下达的补贴用油量和各市(扩权县)申报的机动渔船实际功率测算出的不同水域、不同作业方式的机动渔船年平均耗油量(按平均作业天数、每天平均作业时间及国家每千瓦/小时定额耗油标准计算),确定2008年不同作业方式机动渔船每千瓦每年补贴标准如下:
1、近海捕捞渔船。拖网:807元/千瓦/年;刺网:819元/千瓦/年。
2、内陆水域捕捞渔船。473元/千瓦/年。
3、近海、内陆养殖渔船。388元/千瓦/年。
4、海洋捕捞辅助渔船。365元/千瓦/年。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各补贴对象手中。同时,要建立详细的机动渔船用油补贴发放档案,指导渔民认真填写《渔业柴油补贴申请发放表》,作到一船一归档。
(二)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要根据省确定的范围、原则和标准,结合本地渔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要深入渔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了解政策内容和补贴工作进行情况,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四)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要加大对渔用成品油(柴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渔船及渔业船舶证件的管理,对伪造和非法改动船舶证件,骗取国家柴油补贴资金或超范围发放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2008年国家渔业成品油补贴申请发放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