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建设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活动,是省政府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农业强省,实现“再造一个河北农业”的重要步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创造性地做好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建设工作。
第三条 创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为目的,以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建设“大基地、大园区、大项目、大产业”的思路,围绕畜牧、蔬菜、林果三大主导产业,突出奶业、粮油、果蔬、肉类、生物质五大加工业,大力推进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园区和产业集群,切实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培育知名品牌,不断完善基地建设模式,全面提高县域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努力构建农业强省的重要支撑。
第四条 创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的阶段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建成30个左右产业发展成效突出、农产品加工规模大、集中度高、农业经济实力强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其中,建成5个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的县(市区)和10个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县(市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每年增加2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与农业增加值之比达到1.2:1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每年增长5个百分点,达到60%以上,其中主要农产品精深加工比例(即二次以上加工的产品占其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农户参与率达到70%以上,对周边区域形成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成为当地区域经济发展中心,全省农产品加工出口高地。
第五条 创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活动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产业基础:符合《河北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形成优势明显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有2家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有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龙头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
第七条 加工规模: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核心龙头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第八条 园区建设:有一个初具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园区成方连片在1000亩以上。园区有2家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入驻。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园区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总收入3亿元以上。园区建设实际完成投资年增长15%以上。
第九条 科技创新:主要加工产品有注册商标,并有一个省级(或国家级)名牌产品。重点加工企业内建立了技术研发机构。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达到无公害产品标准。
第十条 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规模化养殖数量占畜禽养殖总量的30%以上。
第十一条:带动能力:县域内50%以上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宗优势农产品订单率占50%以上。
第十二条:配套措施:有完善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有健全的扶持发展措施。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首先由符合条件标准的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基地县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行文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评审: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创建标准,对县(市)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召开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评估会予以评审,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认定: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政府统一颁发“河北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省农业产业化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示范县园区建设和产业集群的发展。把品牌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逐步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积极协调发改、财政、土地、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商务、科技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品牌培育、扩大出口、信贷保险等方面,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创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对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实行工作奖励。农产品加工示范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定专项资金,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资金扶持机制。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领导机制。坚持“以条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全面负责全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创建和管理,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完善、监测考核、督促落实等工作。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加工示范基地县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各相关县(市)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明确阶段工作目标,强化保障措施,加强工作沟通。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市区)要设立专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条 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定期汇报、工作督导、监测考核等制度。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每半年向省写出创建工作报告。主要报告加工园区建设、项目建设、品牌建设、科技创新、生产基地建设推进措施、实际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定期深入到示范基地县,进行工作督导,掌握情况、总结经验,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对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进行监测考核。对照创建标准,量化发展目标,逐项进行考核,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保证质量,有出有进”的原则。每年结合日常工作,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达不到创建标准和发展要求的县(市)报省政府予以调整,并于次年初通报各市。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