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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产品质量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2.4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2.5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组 2.6 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日常监测 3.2 报告制度 3.3 通报制度 3.4 举报制度 3.5 信息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5.4事件通报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技术保障 6.3物资保障 6.4演习保障 7 附则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农业系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影响范围超出河北省行政管辖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河北形象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在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不采取措施,超标农产品可能流向首都、省外大中城市,严重影响我省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管辖范围的;超标农产品质量达到本区域内总产量或总需求量10%以上,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发生在县级行政管辖区域之内、超标农产品涉及到2个以上乡镇范围,如不采取措施可能流向城市的;有可能影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发生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外省已经发生的,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国家级新闻媒体或其他重要媒体披露的涉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农业部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公众举报投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做到以下五点:立即报告,必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上报情况;迅速介入,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科学判断,深入调查,找准事件成因,对其影响与后果作出准确评估。妥善处置,事件发生地的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审慎处理,平衡权利诉求,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准确披露,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科学的信息,让政府的声音主导舆论。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河北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的总体部署和全面指挥。
2.1.2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河北省农业厅厅长
副总指挥:河北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事发地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厅市场信息处、厅办公室、厅人事处、厅计财处、厅政策法规处、省农产品质检中心主要负责人;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主管负责人和分管处室的主要负责人。
2.2 河北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办公室主任由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处长兼任。其主要职责:在主管副厅长直接领导下,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做好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事件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应急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等项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河北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河北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行业成立省级畜牧业、种植业和水产业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负责本行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均由现场调查组和综合组组成。现场调查组负责实地调查,综合组负责信息汇总上报。
2.3.1 省级畜牧业应急处置组 畜牧业应急处置组设在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处室,由省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在主管副厅长直接领导下,开展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2 省级种植业应急处置组 种植业应急处置组设在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由省农产品质检中心主任任组长,在主管副厅长直接领导下,开展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3 省级水产业应急处置组 水产业应急处置组设在省水产局主管处室,由省水产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在主管副厅长直接领导下开展水产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4 省级应急处置人员要求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岗位人员立即到位,对重要岗位不能及时到岗人员,应由替补人员及时补位,并实行严格的领导干部带班或值班制度,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河北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省农业厅建立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求,召集有关专家组织专家咨询组,协助参与现场调查、影响分析等项工作。
2.5 河北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组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储备和人员动员制度。由主管副厅长任应急保障组组长,相关处室主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应急处置提供经费、物资、车辆、法律等的支持和保障。
2.6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市、县、区级农业、畜牧兽医和水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上级农业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日常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
3.2 报告制度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1 报告范围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达到Ⅳ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报告。
3.2.2 责任报告单位 农业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3.2.3 责任报告人 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消费者。
3.2.4 报告程序 遵循“及时准确,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上报信息,允许越级上报。
(1)事件发生或发现单位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立即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也可直接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核查后,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厅内部报告 对达到Ⅱ级以上的突发事件,厅属相关专业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随后及时续报进展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情况报告给指挥部领导。
3.2.5 报告时限要求 对达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或发现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发现)后1个小时内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初步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阶段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上报总结报告。
3.2.6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3.2.7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理情况、发生原因等。
3.2.8 总结报告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过程、处置结果、处置措施、事件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 建立通报制度
3.3.1 向系统内部通报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受理单位要及时进行初步分析,对可能蔓延到其它地区的,要及时向有关行政区域内农业部门通报。
3.3.2 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达到相关级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事故,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程序及时通报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
3.4 建立举报制度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通“12316”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农业部门要及时分析,主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以书面形式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明确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直接举报。
3.5信息预警
接到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对可能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分析,及时作出预警;事态严重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进行预警,对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全省预警,对达到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别在事件发生地市、县区域内进行预警。
3.5.1分析评估 收到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向全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及预警级别。
3.5.2预警发布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向全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并向农业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对已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专家组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事件危害程度的变化,进一步分析评估,由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的等级。 3.5.3预警解除 在预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到缓解、控制,威胁已经消除,省农业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事件预警解除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各级农业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启动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农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应急相应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省级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启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Ⅰ级)。
(2)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组立即由分管副厅长带队赴事件发生地,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取样,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内向省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按规定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区通报情况,向社会发布信息。
4.1.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 级)应急相应
(1)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省级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启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级)。
(2)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组立即由专业组组长带队赴事件发生地,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取样,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内向省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区通报情况,向社会发布信息。
4.1.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应急相应
(1)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市级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启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Ⅲ级)。
(2)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组酌情派人赴事件发生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取样工作;并并及时向省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4.1.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应急相应
(1)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由县级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决定启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
(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组酌情派人赴事件发生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取样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 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相应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各专业组迅速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指导当地农业部门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 响应终结
重特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置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保障组负责组织、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理等。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结束后,省级相关专业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 事件通报
5.4.1 各级农业部门要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设立新闻发言人,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程度及时向社会准确披露信息,澄清事件真相,主导舆论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5.4.2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48小时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或事件查处情况。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业组负责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事件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6.2 技术保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委托法定检测机构采样,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 物资保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设备,其资金来源列入同级农业部门的预算。
6.4 演习保障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各级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7.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调查、报告和配合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