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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07-9-3 10:56:00 浏览量: 778 信息来源: 海洋渔业监督处 【 字体:

河北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

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

 

为有效减轻海洋捕捞强度,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20032010年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根据农业部《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特制定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控制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农业部下达的“20032010年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从2002年底的8406艘、378335千瓦,压减到2010年的7272艘、338789千瓦以内;船数总体减少1134艘,渔船功率总体减少39546千瓦。各市以2002年底渔船为基数,2010年总削减幅度掌握在14%左右。

(二)分阶段目标:

1、第一阶段2003——2006年:减船920/35300千瓦。

2003年我省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压减数为200/11000千瓦;

2004年我省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压减数为400/14800千瓦;

2005年我省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压减数为220/7000千瓦;

2006年我省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压减数为100/2500千瓦。

2、第二阶段2007——2010年:减船214/4246千瓦。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省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水产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河北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省水产局成立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实施工作组,具体负责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管理实施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二)职责分工

我省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农业部下达给我省的2003——2010年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水产局负责统一调配。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将完成控制捕捞渔船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之一。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管理控制工作,计划、财政、工商、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控制海洋捕捞渔船相关工作。

(三)实施方式

1、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管理海洋捕捞渔船:

1)禁止制造(按规定通过淘汰旧船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或因海损事故渔船灭失需建造渔船的除外)、进口拟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

2)淘汰旧船建造新船的,新造船的船数、功率数都不得突破淘汰旧船的船数、功率数(新造远洋捕捞渔船除外)。

3)压减渔船以从事拖网、张网作业和非渔区的渔船为重点;

4)结合渔船报废制度,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有效压减捕捞强度。沿海各市县每年度要向省水产局报告控制渔船工作开展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

2、核减的渔船指标由省水产局渔政机构统一管理。

1)凡属国家赎买报废的渔船,其捕捞许可证及功率凭证一律上缴,按《河北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船舶所有人必须取得省渔政机构开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方可领取相应资金补贴。

2)逾期未年审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在当年年审结束后,由县级渔政机构统一收缴至省渔政机构,其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文予以注销。

3)因渔民自愿转产转业渔船不再从事捕捞生产的,或者因淘汰旧船造新船剩余船网工具指标的,其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一律上缴,由省渔政机构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4)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转产转业报废和压减渔船登记造册后连同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一并上缴省渔政机构,由省渔政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省渔政机构在收缴捕捞许可证及功率凭证后,按照农业部核准的控制计划,在第一季度末向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上缴上年度我省已核减的渔船捕捞许可证及功率凭证。同时,转产转业报废和压减渔船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上交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船网工具控制工作责任制。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控制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是增强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关系到我省渔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务必从持续发展渔区经济的长远目标和广大渔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严格控制本地的渔船。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真正把这项工作开展好,把渔船控制的各项目标落实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船网工具控制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对违反规定,违规审批“双控指标”和发放捕捞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规范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渔船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我省的渔船具体管理措施,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要严格遵循规定的审批程序。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渔船建造和买卖活动。严格规范我省渔船建造及办理捕捞许可证等事项程序;要进一步完善渔船检验、登记、许可证发放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建造渔船必须凭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原件;海洋捕捞渔船的初次检验必须凭有效的准造证件原件;对于从外省购置的无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予检验。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渔船按规定强制报废。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制度,凡需要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船及补办、申请办理、更改捕捞许可证的,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按要求填写《渔业船网工具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方可审核同意并签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受理。购置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三)落实政策,积极引导,推进渔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休闲渔业等第二、三产业以及其他非渔产业转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沿海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政策,保证渔民转产转业资金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促进渔业产业结构实质性调整,尽快实现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标。

(四)严格执法,强化管理,严厉打击渔船的非法捕捞活动。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渔业执法工作。第一,要进一步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国发[1997]3号),做好地方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各级财政要妥善解决渔业执法机构的人员和执法经费,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和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渔业执法水平。第二,要推进渔船管理的现代化,提高渔船管理水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实现渔船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健全渔船档案管理制度,推进渔船管理的现代化建设。第三,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渔业、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大对“三无”渔船的查处力度,并大力查处非法海洋捕捞活动,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

五、完善措施、堵住源头,彻底杜绝私自新增船网工具的现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要求,完善管理措施,加强源头管理,堵住私自新增船网工具的源头。

一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尽快建立海洋捕捞业准入制度,禁止未经培训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上船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对此类渔船不得发放海洋捕捞许可证、不予进出港签证。

二是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取缔各类私自造船、制网的行为,从源头上控制新增海洋捕捞船网工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积极会同计划、工商、质量监督、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取缔“沙滩船厂”,依法查处无证造船行为,对无证造船的船主、非法造船的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争取早日完成农业部下达我省的渔船“双控指标”。要通过控制近海捕捞,发展远洋渔业,逐步实现我省海洋渔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要通过压减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达到初步控制我省近海海洋捕捞强度的过度增长,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的。

 

 

河北省水产局

200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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