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产局赴韩国专属经济区
水域入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我省赴韩国专属经济区水域渔船的生产行为,保证入渔指标(捕捞生产许可证)分配和入渔生产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渔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渔指标(捕捞生产许可证),是指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分配给我省的赴韩国专属经济区水域生产的渔船数量。
入渔生产管理是指按照中、韩双方规定的最高入渔生产渔船的标准,按入渔先后顺序,协调指导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形式。
第三条 对已取得韩国专属经济区入渔指标的渔船,实行统一领导、逐级管理的原则,省局负责全省入渔指标的分配,船员的培训与考试,入渔通报和违规处理;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渔指标的分配,协助省局进行船员培训与考试以及入渔通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入渔指标分配到船,对取得入渔指标渔船的日常管理,入渔通报及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我省入渔韩国专属经济区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局在接到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入渔指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的入渔指标分配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县的 历年入渔情况和捕捞能力,在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的入渔指标分配到县;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分配入渔指标时,应根据渔船的安全状况、船主遵纪守法和历年的入渔情况,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兼顾历史的原则,在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的入渔指标分配到船,并将船主填写的入渔申请书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局汇总报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渔港或渔村对入渔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省、市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入渔指标分配的文件、分配方法和时间安排。入渔指标分配到船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有关渔业村在渔船或渔民集中的区域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上级入渔指标分配的文件和分配结果。
第七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渔船填写《渔船作业许可申请书》,报省、市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渔指标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纠正错误的、不当的行政行为,保证入渔指标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 申请入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三证齐全,符合“二类航区”条件;
2、无重大海洋捕捞违规历史;
3、参加了入渔培训并考试合格;
4、具备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所有入渔渔船的职务船员要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入渔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参加了培训但未取得合格资质的,取消当年的入渔资格。
第十条 省局协调各市、县组成工作组完成入渔通报工作,各市、县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并定期进行轮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省渔政处对全省入渔通报工作负总责,及时与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确保入渔率的提高。
第十一条 入渔渔船的先后顺序由渔民协商决定,工作组要注重发挥渔民自治的作用,科学合理安排渔船入渔,最大限度的提高入渔率和配额完成率;入渔渔船要听从工作组的安排,保证入渔生产正常进行,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 入渔的渔船要严格遵守《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可捕品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进行生产,准确填报捕捞日志,按要求及时向工作组通报。
第十三条 所有获得入渔指标的渔船,要填写《入渔承诺书》,对具有下列行为的渔船,取消其入渔资格。
1、倒卖入渔指标(捕捞生产许可证)的;
2、以与其它渔船合作的名义入渔生产的;
3、为取得入渔资格擅自更改船名号的
4、违反《渔业法》和《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批准入渔指标(捕捞生产许可证)、参与倒卖入渔指标(捕捞生产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